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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高司法解释更加精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下游犯罪

2025-09-10 15:50:26 来源:中国青年报 字体:
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共同发布关于办理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,共12条,自8月26日起施行。

  “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,既是实践中案件数量最大的洗钱类犯罪,也是与电信网络诈骗、网络赌博等犯罪密切关联的下游犯罪。”最高法刑四庭庭长罗国良介绍,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适用面临许多新情况、新问题,犯罪方法不断翻新,手段更加隐蔽,且呈现团伙化、链条化、产业化等特征;上游犯罪类型结构比例发生重大变化,由以盗窃罪为主转变为以诈骗罪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主。

  根据法律规定,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以“明知是犯罪所得”为前提。解释针对实践中对这一主观要件把握不准、存在拔高认定的情况,修改完善明知的审查判断规则,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、慎用推定。

  “司法机关在审查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是否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时,要严格按照证据裁判原则认定行为人‘明知是犯罪所得’,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。”罗国良说。

  解释规定,应当从上下游关系、主观恶性、行为手段、涉案金额、犯罪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,更加精准打击犯罪。对数额较小但与上游犯罪关联紧密、情节恶劣、实际危害较大的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行为,可以定罪处罚;对数额较大但因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、情节轻微、实际危害较小的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行为,也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。

  解释优化了加重处罚标准,对“情节严重”的认定作了进一步优化,根据上游犯罪类型,区分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和其他犯罪,分别设置了五百万元和五十万元的数额标准,规定同时满足数额标准和具备一定情节的,可以适用加重处罚幅度量刑。

  解释在从轻处罚条款中,增加一项“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”。专门针对行为人积极配合追查上游犯罪,但尚不构成立功的情形,鼓励行为人积极配合追赃挽损,努力挽回人民群众财产损失,争取获得从轻处罚。(中青报·中青网记者 刘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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